南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万象城体育在线_万象城娱乐体育-官方网印发《南充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南充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
南充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易引发火灾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电焊、气焊、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三管三必须”“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动火作业所在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使用人、施工单位及动火作业人员、现场监护人等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动火作业人员、设备、现场全链条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动火作业所在建筑(场所)的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在动火施工中,应该在合同中明确产权人、管理使用人、施工单位、动火作业人员、现场监护人等各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责任。
同一建筑(场所)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的,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明确各方动火作业的安全责任;由委托管理方实行统一管理时,应服从委托管理方监督管理。
第七条施工单位及动火作业人员负责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管理规定以及产权人、管理使用人管理要求。动火作业所在建筑(场所)的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应当依法督促施工单位及动火作业人员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第八条施工单位不得聘用无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开展动火作业。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的动火作业人员应依法持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其他动火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完成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掌握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无施工单位的动火作业项目,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由所在建筑(场所)的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组织。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应当确定现场监护人及动火作业人员。
第三章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十条动火作业所在建筑(场所)的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应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由单位安全责任人签署后发布并严格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动火作业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二)《动火作业票》审批程序。
(三)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四)动火作业人员资格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求。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票》(附件1)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制作、使用、存档备查。《动火作业票》管理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注明所在建筑(场所)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施工单位、动火部位、动火方式、动火内容、动火时间、动火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现场监护人、动火许可批准人、防火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二)在指定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1张《动火作业票》只限定1个点位动火;作业环境、作业内容和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或动火人、监护人有调整的,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
第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场所、时段和部位进行动火作业:
(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
(二)大型商业综合体、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
(三)裸露的可燃材料周边。
第十三条高层民用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在建筑入口、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进行信息公告和安全提示。
第四章动火作业职责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所在建筑(场所)的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应履行下列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
(二)接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对申请内容和动火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由单位动火审批人组织施工单位对作业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核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按照程序批准《动火作业票》,通过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小程序进行报备。
多业态混合经营体、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部各具体业态小场所的动火审批由多业态混合经营体、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按照程序实施。
(三)动火作业期间,对动火作业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动火作业是否按照《动火作业票》内容进行作业;动火作业人员是否持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是否严格执行作业方案、规程、规范和标准,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建有微型消防站的,将消火栓连接水枪、水带,铺设至动火点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四)动火作业结束后,组织人员查验现场是否遗留火种,并签字验收,终止当次动火作业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一)编制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和防火技术方案。方案中应确定动火作业人员资格、时间、内容和作业条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并向动火作业所在建筑(场所)的动火作业管理部门进行提交。
(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向动火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动火作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
(三)填写《动火作业票》向动火作业所在建筑(场所)的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小程序在线申请。《动火作业票》批准后,经与动火建筑(场所)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约定,可以通过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小程序进行线上备案。
(四)明确划分施工区域,在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五)动火作业前,应配备消防器材,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可燃物,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当动火作业点周围或者其下方有易燃物、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管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时,应当事先进行检查和安全风险分析,并且采取清理或者封盖等安全防护措施。对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的动火作业点应当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六)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再离开。因动火作业暂时停用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及时恢复运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动火作业项目无施工单位,直接聘请动火作业人员的,本条职责由动火作业所在建筑(场所)的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与动火作业人员按照约定共同履行。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持证上岗。
(二)已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电焊、气焊、气割动火作业,其他动火作业人员上岗前已完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做到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不动火,未落实安全措施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等与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不一致不动火,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四)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发出停止动火作业指令时,应当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完成后负责现场清理,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六)遇有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严禁室外动火作业。
(七)负责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负责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监护,且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小程序进行动火过程监护。
(二)负责检查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和内容,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确认动火作业人员资格符合第八条有关要求。
(三)制止违规动火作业行为,负责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四)在动火作业期间不得从事与动火作业监护无关的活动,不得离开现场,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当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五)动火作业完成后负责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并在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小程序确认动火作业结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根据安全风险分为高危场所动火、重点场所动火、一般场所动火三级,依托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小程序实现分级管理,分级标准可参考《施工动火作业场所分级清单》(附件2)。一般场所动火由村(社区)网格员或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现场核查;重点场所动火由县级行业部门依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安排人员现场核查;高危场所动火由市级行业部门依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安排人员现场核查。各级各部门可以根据动火作业场所实际危险性提级或加级管理。
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临时性施工作业参照一般场所动火进行监督管理。
24小时不间断营业的人员密集场所确需临时性动火的,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动火作业安全风险防范的宣传教育,确保动火作业所在建筑(场所)的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施工单位、动火作业人员、现场监护人员履行动火审批和通过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小程序进行报备的职责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各级各部门要应用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小程序,做好后台数据的实时更新,落实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内施工动火作业行为的动态监测和检查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查人员宜在动火作业前到达现场开展检查,到达动火作业现场的时间不得晚于动火作业中,对动火作业现场落实易燃可燃物清理情况、消防器材配备情况、现场监护人到位情况、动火作业人员资格等开展检查。
第二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落实职责范围内动火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及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考核办理和管理,核查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小程序中作业人员入库资格,依法查处无证动火作业行为,监督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动火作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住建部门负责依法落实职责范围内动火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及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管理,核查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小程序中作业人员入库资格,依法督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施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落实职责范围内动火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及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考核办理和管理,核查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小程序中作业人员入库资格,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无证作业行为。
第二十五条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动火作业管理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违规动火作业依法实施查处。
第二十六条城管部门负责对管理职责范围内户外广告的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人社部门负责加强对职责范围内涉及动火作业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技能等级认定、等级证书核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动火作业依法实施查处,依法侦破涉嫌犯罪的违规动火作业案件。
第二十九条交通、文旅、教体、卫健、民政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依职责加强对交通、文博单位、校外培训机构、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领域(重点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监管。
第三十条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督促本行业、本领域有关单位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除紧急动火作业外,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应在动火作业前1-2天进行;行业及属地的监管异议需在动火作业前5个小时以上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六章“白名单”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行业部门确定本行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白名单”,根据单位(场所)安全风险情况、管理规范程度、安全事故记录等综合评判,将在建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制造类企业、固定动火或固定用火企业等划入“白名单”,“白名单”内企业可依据实际不予现场核查或者依据实际情况确定现场核查频次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定不再符合“白名单”标准的单位(场所),相关行业部门应及时移除。被移除“白名单”的单位(场所)应按规定要求进行线上报备和现场核查。
第七章作业质量积分管理
第三十四条通过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小程序对动火作业单位(场所)及动火作业人员进行作业质量积分管理。将单位(场所)积分作为纳入“白名单”管理的重要依据,将作业人员积分作为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小程序作业人员推荐顺序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动火作业质量积分管理评分依据如下:
(一)准确填报动火项目信息,给1分。
(二)项目单位按要求主动报备,给1分。
(三)项目监护人履行“四必查”职责,给2分。
(四)选择库内有证从业人员,给1分。
(五)动火前准备完毕,拍照上传,给1分。
(六)监护人动火过程中履行过程监管并拍照上传,给1分。
(七)作业完成并清理现场消除隐患,给2分。
(八)作业完成清理完现场后拍照上传,给1分。
每次动火作业积分满分10分。
第八章奖励制度
第三十六条鼓励广大群众通过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小程序及12345?热线积极举报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对核实违规的,严厉处罚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鼓励建筑(场所)的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使用动火作业线上管理平台进行动火报备,选用平台中有合格资质的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动火的,每次给予20元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动火作业人员主动注册进入动火作业线上管理平台操作人员库的,给予每人20元的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技术标准以及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动火作业票(参考模板)
??????2.施工动火作业场所分级清单
??????3.市级部门(单位)安全监管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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