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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万象城体育在线_万象城娱乐体育-官方网印发《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 十一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7 16:16

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

万象城体育在线_万象城娱乐体育-官方网印发《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十一项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执法中队、应急指挥中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中心:

为了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出台《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应急指挥中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中心简称中心)

附件:1.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2.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3.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4.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5.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6.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7.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8.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9.顺庆区应急管理局领导干部及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行政执法、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10.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内部管理制度;

11.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处罚案卷评分细则。



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30日????

附件1

南充市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局负责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对各职能股室的安全生产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约的内部层级监督。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局内部的执法监督工作及本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 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制约与保证相结合,查处与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 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案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执法监督机构根据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执法监督检查纠正情况不定期进行的检查。专案监督检查是指对公民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进行的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是指对局某一方面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检查。监督检查由政策法规股计划、协调并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决定内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落实情况;

(五)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八)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九)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和经营自主权、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情况;

(十)文明执法情况;

(十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执行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十三)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一)执法依据公开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规定,明确行政执法事项、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履责方式等,公布并动态调整本部门主要执法职责及执法依据。

(二)年度检查计划制度。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时,贯彻落实分类分级执法和“双随机”抽查的要求,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时限,及时按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情况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

(四)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按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对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程序的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

(五)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对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开展评查,评查结果在局内通报,针对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六)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礼仪规范。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严格依法审查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落实部门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执法中发现有关单位、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定期通报有关案件办理情况。

第八条 监督检查由政策法规股组织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前应告知相关股室。

(一)行政执法相关股室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法发布规范性文件并造成具体行政行为普遍违法;

2.应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备案;

3.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4.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

5.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6.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滥用职权、滥施处罚;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3.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5.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第九条 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查阅执法文书档案、工作记录、统计报表,调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收到的涉及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询问执法人员与检查有关的问题;

(三)向被检查股室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

(四)向行政执法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

第十条 政策法规股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撰写书面情况报告,通报到相关股室,被检查股室应当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反馈至政策法规股。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出的问题需要纠正的,政策法规股应制作《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责令被检查股室纠正。

第十三条 被检查股室拒绝检查或不配合的,政策法规股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根据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监督管理和监察执法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致使应急管理法制权威受到损害,导致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和公务员年终考评体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顺庆区应急管理局内设各股室、中心、执法中队。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股室、中心、执法中队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应急管理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股室、中心、执法中队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信息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机构主体名称、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以及执法人员信息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裁量标准等;

(三)执法权限。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和行政执法举报的方式、途径等;

(六)按照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事中公示信息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主动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窗口岗位:在执法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事后公开信息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许可决定。公开行政许可决定书,包括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

(三)行政强制决定。公开行政强制决定书,包括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结果等;

(四)行政检查(结果)。公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包括检查机构、检查对象、检查时间、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处理决定以及救济渠道等。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国家和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五)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除上述情形不予公开外,应当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九条 区政府网站设置法治政府专栏,办公室应当做好对接,将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公示。

行政执法信息还可以采用公告、报刊、电视、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其他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统筹开展,其他股室、中心、执法中队配合,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法治政府专栏及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公开。

第十一条 本局作出的执法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果等信息。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因公布、修改、废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部门万象城体育在线_万象城娱乐体育-官方网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决定文书号、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五条 原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下公开的行政决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本局各股室、中心、执法中队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依据本股室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股室涉及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确保信息横向沟通交流到位。

第十七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本局政策法规股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依法审批后应及时更正,并告知办公室及时从公示载体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八条 对不按本制度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由执法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川办发〔2021〕3号),结合顺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顺庆区应急管理局各股室、中心、执法中队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

(七)证据保全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论证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审核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承办机构拟作出决定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情况;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四)没收非法财物处理情况;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文字记录

第九条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部门的执法文书格式,结合实际,规范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第十一条 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载明签发日期。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或者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捺骑缝手印或者加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 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第十四条 听证文书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

委托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

第四章 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

第十七条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根据本单位的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类别,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音像记录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对音像记录进行规范。

第十九条 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释法的情况;

(七)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所在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所在机关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五章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照相机、摄影机、录音机等由办公室保管,执法记录仪相关设备由执法大队保管,保管股室应当建立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借用等制度。在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音像记录设备,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六章 全过程记录资料归档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股室、中心、执法中队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管理,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使用管理,并按照名称、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应当制作光盘归档保存,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第二十八条 执法大队统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按照工作必需、性能适度、安全稳定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使用具有防爆、夜视、定位等功能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三十条 政策法规股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通过现场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归档保存或者未按规定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

(三)擅自毁损、删除、修改、复制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

(四)泄露音像记录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川办发〔2021〕3号)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由我局的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的程序。

第三条 我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由起草股室报股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局党委会集体审议决定。

第二章 审核类别和范围

第四条 本部门做出下列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处罚类

1.责令停产停业的;

2.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执照的;

3.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决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二)行政强制类

1.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2.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3.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决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五条 对第三条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股室、中心、执法中队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政策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再由政策法规股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法制的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反馈承办股室、中心、执法中队。承办股室、中心、执法中队应当落实法制审核意见;若有异议,应载明意见,由主要领导组织法规股及相关人员进行会商,作出具体决定。

第六条 承办股室、中心、执法中队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报告;

(三)拟作出决定的案卷材料;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

(五)相关证据资料;

(六)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股室、中心、执法中队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或隐患)基本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证据情况;

(五)拟作出决定及承办股室、中心、执法中队负责人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法制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股室、中心、执法中队。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要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依法履行应急管理监督管理职责,规范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提高案件查处质量,保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基本规则

第一条 案审委在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集体会议审议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允许保留。

第二条 案审委评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评议决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条 案审委全体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带头贯彻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案审委的案件审查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案审委决定须经参加案审委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通过。

第五条 案审委员遇有规定应当回避时,应当主动提出并报主任决定。案审委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当对案件办理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案件讨论情况。

第六条 案审委由党委书记、局长任主任,主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为副主任,其他分管领导为成员。政策法规股、案件承办股室、中心、执法中队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员列席“案审委”委员会议,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和法制审核意见。

案审委”下设办公室(下称案审办),“案审委”设在执法大队,主要负责处理局“案审委”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审查范围

第七条案件审查具体范围如下: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证照、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案件;

(三)需要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案审委审议的案件。

第三章审查主要内容

第八条案件审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包括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情节和性质等;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包括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六)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四章案审会议程序

第九条案审委会议程序如下:

(一)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二)政策法规股汇报法制审核情况及意见;

(三)案审委委员提问、讨论、发表个人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

(五)表决并作出决定。

第五章案审委决定的实施

第十条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适当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处罚依据适用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不予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案审委委员半数以上不同意案件承办人处罚意见的,不予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违法事实掌握不充分、有明显违法行为未给予处罚的,处罚依据发生变化的,程序存在瑕疵的,退回案件承办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案审委办公室(案件承办机构)负责做好案审委会议记录,案件承办机构负责做好《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并送案审委委员审核无误后签名。

第十七条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执行案审委对案件的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万象城体育在线_万象城娱乐体育-官方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负责人法制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所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负责人是指局(大队)负责人。

第四条 行政应诉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承办、谁主管、谁实施、谁应诉”责任制。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严肃执法、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应诉出庭人员至少含一位行政机关负责人。一般由正职负责人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分管该诉讼案件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该诉讼案件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其他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同时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六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并提前做好应诉准备。

第七条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严格按照法院通知,按时出庭应诉,在法庭上要保持国家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对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判决消极对待、拒绝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7

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及时化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领域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本单位依据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在日常管理和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过程中,对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或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局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任主任,各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股室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股(备注:若职能调整,则办公室设在相应股室),负责日常事务,抽调相关人员参加具体调解事项。

第四条 本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指导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业务股室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安排落实调解人员;参与涉及多个部门的争议纠纷调解事宜;督促指导各股室行政调解工作。

第五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合理、便捷、主动的原则。

(一)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局分管负责人应当参与组织行政调解;一般争议纠纷,由业务股室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调解。

(二)按照“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在确保调解协议合法的前提下,参考行业惯例,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力求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本单位,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注重说服教育,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做好思想工作;

(四)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协调配合,形成调解整体合力。

第六条 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本局行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本单位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争议或纠纷。

第七条 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争议纠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调解。当事人也可以就争议纠纷主动提出行政调解要求。涉及人数众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争议纠纷,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第八条 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选择行政调解人员或者申请行政调解人员回避;

(三)表达真实意愿;

(四)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调解。

(五)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九条 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当事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如实陈述争议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尊重调解对方当事人;

(三)本着化解争议纠纷的宗旨参与调解活动,不得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第十条 行政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争议纠纷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争议纠纷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发现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回避。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调解人员是否回避由主持调解的相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调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启动。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申请人可以申请启动行政调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本机关也可由依职权主动提出启动行政调解,但应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事项、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当事人口头提出申请的,本局工作人员应当记录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事项、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行政调解办公室收到调解申请后,根据申请调解的事项内容,及时指定审查行政调解的股室,并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转交审查股室。审查股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行政调解委员会同意后,进行备案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对属于本单位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申请,在征求其他当事人同意后予以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告知当事人;

2.对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或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纠纷的渠道;

3.在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前,矛盾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的,本局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缓解疏导,避免矛盾激化。

(三)调解。可以由当事人选择调解人员或由行政调解办公室指定调解人员。对重大复杂的争议案件,分管行政调解的负责人应当主持行政调解。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争议纠纷,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第三人提出与争议纠纷有关的请求,可以视情合并调解。调解人员应当提前3日将行政调解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通知当事人和第三人。当事人和第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行政调解的,视为不同意调解。调解人员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结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达成谅解。

(四)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达成调解协议的,还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交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本局应当及时终止行政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五)履行。行政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行政调解协议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不履行争议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请求。

(六)归档。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由承办人立卷归档,并交局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行政调解可以采取听证、现场调查、召开协调会等方式进行,行政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争议纠纷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采取听证方式行政调解时,调解人员应当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行政调解纪律、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告知行政调解人员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行政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或者听证笔录,全面、客观地记载调解的过程和内容。笔录应当由当事人、调解人员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事项以及调解请求;

(三)调解协议内容、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四)当事人签名、调解人员签名和行政机关盖章;

(五)其他事项。

行政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留一份,本局存档一份。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应当及时终止行政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一)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

(三)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的;

(四)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就民事纠纷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1. 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放弃行政调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终止行政调解的情形。

第十五条 行政调解时限一般不超过30日,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鉴定、认定或者裁决的,鉴定、认定、裁决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调解时限。

第十六条 行政调解结案的案件,承办人应在结案后对案卷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8

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局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暂由政策法规股(股室职能调整,则由相应股室承担此项工作)负责对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受理,局党委根据核查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投诉举报处理机构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构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接受调查的股室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9

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领导干部及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行政执法、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

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国外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我局的行政执法活动,不得要求执法人员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做有碍执法公正的事情。行政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以口头、电话、书面等方式向办案人员施加影响或压力,干扰正常执法办案。

第三条 领导干部是指本局副科级以上领导,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人员或曾经工作的人员。其主要包括:正式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无正式编制的聘用人员以及已经离退休的人员。

第四条 局办案股室及办案人员应对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物、方式、内容等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遇有领导干部或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非法过问案件办理的情况,应向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报告并抄送局政策法规股。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区纪委监委报告。

第五条 对具体执法工作负有职责的领导干部,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相关案件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对案情进行研讨,统筹协调执法工作。但个人不得对案件的处理作明确的要求。

第六条局政策法规股应加强检查、抽查,如发现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线索的,应当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开展调查处理,必要时可移交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调查处理。

第七条 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执法,不徇私情。对于执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八条 局(大队)领导干部和政策法规股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九条 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及行政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及行政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及行政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办案:

(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调查、变更行政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行政处罚等指示的;

(二)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股室或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或批转涉案材料的;

(三)要求办案股室或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

(四)向办案股室负责人或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的;

(五)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当事人请托、说情或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六)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转递涉案材料及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七)超越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的;

(八)其他影响执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及行政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及行政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及行政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移交纪检部门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具体办案股室及办案人员应当区分执法公开、合法咨询、监督指导行为同非法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的区别:

(一)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股室,依法依规履行指导、检查、督办等职责,并书面提出指导性或纠正性意见的不应认定为干预、插手案件办理;

(二)因履行职责需要,向办案机构或办案人员口头了解正在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并按照正常工作程序进行,且办案机构或办案人员做好工作记录的不认定为干预、插手案件办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0

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内部管理制度

一、执法规范

1.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有两人以上持执法证,佩戴执法记录仪。应着制式服装,仪表整洁,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3.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要全面、公正、及时、准确。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4.行政执法人员要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听证权和救济权。

二、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落实局签到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2.上班时不得在办公室打扑克、玩电脑游戏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

4.不准接收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

5.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保护;

6.不准酒后从事各种执法活动;

7.不准私自从事各种行政执法活动,随意使用行政执法证件;

8.禁止参加各种以公款支付的餐饮、娱乐等活动;

9.禁止借执行公务名义,脱离岗位,从事各种违法违纪活动;

10.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上级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

三、请销假制度

1.离开办公室2小时以内,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若分管领导不在场应向股室、中心、中队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2.请假半天,必须由分管领导批准方可离开。

3.请假一天及以上,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主要领导批准,并主动向局办公室报备。

4.因公外出,无论时间长短,都应向分管领导报备,一天以上的因公外出,主动向局办公室备案,说明事由、去向和时限。

凡有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1

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全面、客观评价办案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我局通过对股室、中心、执法中队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进行评判,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察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单位已办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复议等过程中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四条政策法规股对本单位的执法案卷开展评查;承办案件的内设机构对办结的案卷开展自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项办结、执行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制作的执法文书及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材料整理立卷,股室、中心、执法中队案卷承办人员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检查、补正并归档,案卷卷宗应一案一卷,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第六条 案卷评查遵循公正、公平、标准统一的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股室、中心、执法中队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评查工作可以单独组织,也可以与执法检查结合进行。

第八条 组织案卷评查、自查应当在分管领导的组织下,由2名以上评查人和受查股室、中心、执法中队案卷承办人一同实施。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七)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八)罚没收据是否规范,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九)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十)执法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十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记录在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受查股室、中心、执法中队案卷承办人签名。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负责人应当综合案卷评查情况,向受查股室、中心、执法中队反馈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受查股室、中心、执法中队对评查人员指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制订整改措施,案卷承办股室、中心、执法中队应适时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案卷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政策法规股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评查标准按照《顺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分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顺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分细则

案卷评查分为基本要素审查和一般要素审查,基本要素审查是对案卷基本要素是否符合案卷基本标准的审查;一般要素审查是对卷内文书制作是否符合案卷一般标准的审查。

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分数。案卷评查总分为100分。存在本细则所列任一基本标准问题的,案卷得分为零。一般标准的扣分分值区别设定为2分、1分、0.5分。凡存在本细则列举的一般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

一、基本标准问题

基本标准问题是指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基本标准,有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无效或确认违法等后果的严重违法问题。

主体资格问题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没有法定资格的;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没有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印章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非法定主体印章或加盖两个以上印章的;

(五)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六)被处罚主体身份认定不清且卷中没有其身份证明材料的;

(七)被处罚主体没有身份证明材料或者身份证明材料无法证明被处罚主体身份的;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呈批表)、集体讨论记录以及强制措施、告知权利、送达执行和身份证明材料等文书中的被处罚主体不一致,且无合法理由的;

(九)被处罚主体不是适格的行政处罚对象的;

(十)被处罚主体不是违法行为当事人的;

(十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被处罚主体与实际履行处罚的主体不一致,且无合法理由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案卷基本标准的主体问题。

事实和证据问题

(一)对超过法定追溯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与适用法律依据的表述不一致,且没有有权机关正式解释的;

(三)证据要素缺失导致无法认定违法事实或者认定违法事实错误的;

(四)法律文书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导致违法事实认定不清的;

(五)证据采集或保存等程序不合法,导致唯一或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六)缺乏相关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准确判定违法事实和情节的;

(七)其他不符合案卷基本标准,直接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的问题。

适用法律问题

(一)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不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二)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处罚种类范围的;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遗漏或者减少应当合并实施的处罚种类的;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幅度范围,且无法定理由的;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或超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幅度,且无合理原因的;

(七)其他不符合案卷基本标准并造成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程序问题

(一)行政程序倒置,形成重大程序违法的;

(二)履行法定程序无相应文书记载,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形成重大程序违法的;

(三)卷中没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调查取证记载,导致关键证据无效或被撤销的;

(四)卷中没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记载的,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或符合法定听证条件,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记载,构成重大程序违法的;

(五)行政机关告知对象错误,导致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

(六)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卷中没有听证程序履行情况记载的;

(七)卷中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程序记载或应当履行法制审核程序或集体讨论,卷中没有法制审核意见或集体讨论记录的;

(八)案件处理呈批表或者集体讨论记录中记载的违法事实或决定内容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致的;

(九)依法应当报上级机关审批,卷中无上报审批记载的;

(十)依法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卷中无送达情况记载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案卷基本标准并造成行政处罚程序重大违法的问题。

二、一般标准问题

一般标准问题是指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一般标准,在案卷文书制作与使用规范上存在的问题。违反一般标准一般不会导致行政行为被否定的法律后果。

储存在电子办案系统中的被评查案卷材料应从电子办案系统中直接打印纸质材料以便评查,不得进行修改或编辑。

立案审批文书

(一)没有立案审批文书或补办立案审批手续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间的;(2分)

(二)立案审批表要素不全或记载不明确的;(0.5分)

(三)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0.5分)

(四)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 (每处)。(0.5分)

调查取证文书

(一)检查 (勘验)笔录

1.同一执法人员同一时间检查 (勘验)两个以上涉嫌违法现场的;(0.5分)

2.一份笔录记录两个以上涉嫌违法现场的;(0.5分)

3.笔录最后一页被检查人或者现场人员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0.5分)

4.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没有签名或者只有一人签名的 (非手写视同没有);(0.5分)

5.记载的检查(勘验)主要内容(包括涉嫌违法行为及涉嫌违法物品数量等)涂改处没有做技术处理的;(0.5分)

6.笔录最后一页被检查人或者现场人员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0.5分)

7.没有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记载的;(0.5分)

8.没有记载检查(勘验)的地点、起止时间或者记载不明确的;(0.5分)

9.被检查人或者现场人员没有逐页签名的(非手写视同没有);(0.5分)

10.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没有注明绘制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等信息的(每项);(0.5分)

11.检查(勘验)的内容记载不规范的;(0.5分)

12.没有记载被检查人姓名(名称)的;(0.5分)

13.非主要内容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没有做技术处理的;(0.5分)

14.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二)询问笔录

1.同一执法人员同一时间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的;(0.5分)

2.一份笔录同时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的;(0.5分)

3.被询问人没有逐页签名的(非手写视同没有)、笔录最后一页被询问人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0.5分)

4.两名执法人员没有签名或者只有一人签名的;(0.5分)

5.没有记载被询问人相关信息,无法确认被询问人身份或记载不全或有误的;(0.5分)

6.笔录中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地点、时间、行为、数量等)涂改处未做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等技术处理的;(0.5分)

7.没有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记载的;(0.5分)

8.没有告知被询问人有关权利或义务的记载;(0.5分)

9.没有记载询问地点、起止时间或者记载不明确的;(0.5分)

10.被询问人是聋哑人或不通晓当地语言的人,没有对提供翻译的情况进行记载的;(0.5分)

11.非主要内容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0.5分)

12.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

1.未经审批或者补办审批手续超过法定时限的;(2分)

2.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意见或者姓名的;(1分)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批准时间记载不明确的;(0.5分)

4.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内容的;(0.5分)

5.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理由或依据的;(0.5分)

6.没有记载执法人员具体意见、姓名或者时间的;(0.5分)

7.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0.5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通知书

1.没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通知书的;(2分)

2.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行政机关的名称、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1分)

3.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的;(0.5分)

4.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理由或者依据的;(0.5分)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没有或者没有完整记载行政机关将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的;(0.5分)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保存方式的;(0.5分)

7.抽样取证通知书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抽样方法、比例或者数量的;(0.5分)

8.抽样取证通知书没有抽样人员签名的;(0.5分)

9.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的日期或者地点的;(0.5分)

10.没有告知救济途径和方式的;(0.5分)

11.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0.5分)

12.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五)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1.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抽样取证)没有物品清单的;(0.5分)

2.两名执法人员没有签名或者只有一人签名的(非手写视同没有);(0.5分)

3.当事人没有逐页签名的(非手写视同没有)、没有签署确认清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笔录为多页时,当事人没有捺骑缝手印,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当事人拒绝签名,没有见证人签名或注明情况的;(0.5分)

4.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导致无法判定实际物品及其价值的;(0.5分)

5.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与通知书合并的除外);(1分)

6.当事人没有签署确认清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的(非手写视同没有);(0.5分)

7.执法人员没有签署日期的;(0.5分)

8.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0.5分)

9.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1.没有物品处理决定书的;(2分)

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超过7日作出处理决定的;(0.5分)

3.退还物品,当事人没有签署确认清单内容属实并已接收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0.5分)

4.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1分)

5.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不明确的;(0.5分)

6.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部分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0.5分)

7.处理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与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物品不一致的,且没有说明原因的;(0.5分)

8.作出处理决定没有引用法律依据;(0.5分)

9.退还物品没有注明退还时间或者退还地点的;(0.5分)

10.退还物品没有当事人签署确认清单内容属实并已接收的意思表示的(非手写视同没有);(0.5分)

11.没有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或者记载有误的;(0.5分)

12.退还物品当事人没有逐页签署姓名的;(0.5分)

13.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0.5分)

14.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七)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检测)报告

1.依法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检测)而卷中无相关文书的;(2分)

2.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检测)报告由无资质机构或人员作出的;(2分)

3.送交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时间、事项、物品信息不明确的;(0.5分)

4.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时间、地点、物品信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方法不明确的;(0.5分)

5.没有记载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结果且没有相关说明的;(0.5分)

6.没有鉴定或者检验(检测)机构印章或者鉴定人签名的;(0.5分)

7.委托第三方检验或鉴定没有送检交接回证的;(0.5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卷中没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2分)

2.没有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告知错误的;(0.5分)

3.告知拟处罚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不一致的;(0.5分)

4.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不完整的;(0.5分)

5.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1分)

6.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但未造成当事人权利损害的;(0.5分)

7.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行政机关名称、地址、落款日期,但未造成当事人权利损害的;(0.5分)

8.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0.5分)

9.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九)听证告知书

1.举行了听证程序,但卷中没有听证告知书的;(2分)

2.没有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告知错误、不完整、不规范的;(0.5分)

3.没有告知或者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不一致的;(0.5分)

4.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地址、落款日期,但未造成当事人权利损害的;(0.5分)

5.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0.5分)

6.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十)听证通知书

1.举行了听证程序,但卷中没有听证通知书的;(2分)

2.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主持人、记录人回避权利的;(0.5分)

3.没有告知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0.5分)

4.没有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或者听证主持人姓名的;(0.5分)

5.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地址、落款日期,但未造成当事人权利损害的;(0.5分)

6.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0.5分)

7.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十一)听证公告(不公开的除外)

1.举行了听证程序,但卷中没有听证公告的;(0.5分)

2.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或者地点的;(0.5分)

3.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听证事由、落款日期等的;(0.5分)

4.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十二)听证笔录

1.举行了听证程序,但卷中没有听证笔录的;(2分)

2.没有听证主持人基本情况、听证会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记载的;(0.5分)

3.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的;(0.5分)

4.没有记载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质证内容或者记载不完整的;(0.5分)

5.笔录没有逐页签署姓名、最后一页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记录人没有注明情况;(0.5分)

6.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没有签署姓名或者日期的;(0.5分)

7.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0.5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十三)听证报告

1.举行了听证程序,但卷中没有听证报告的;(0.5分)

2.没有记载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的;(0.5分)

3.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案件调查认定的基本情况的;(0.5分)

4.没有记载听证主持人意见或者建议的;(0.5分)

5.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举行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员情况的;(0.5分)

6.听证主持人没有签署姓名的;(0.5分)

7.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0.5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十四)调查终结报告

1.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案件来源和立案日期;(0.5分)

2.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0.5分)

3.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案件调查过程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0.5分)

4.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0.5分)

5.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情况及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补充调查的情况(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包含听证相关事项);(0.5分)

6.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0.5分)

7.没有记载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0.5分)

8.没有记载承办人员的签名和落款日期;(0.5分)

9.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0.5分)

10.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审查决定文书

(一)法制审核移送书

1.没有记载法制审核机关称谓的;(0.5分)

2.没有记载(行政强制或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由、(行政处罚)承办机构审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制稿)的;(0.5分)

3.没有立案、调查等证据材料清单的;(0.5分)

4.没有移送人、接受人签名、日期的。(0.5分)

(二)法制审核意见书

1.没有记载法制审核时间、事由、法制审核内容、法制审核意见的;(0.5分)

2.没有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名或法制审核机构印章的;(0.5分)

3.法制审核机构未在收到送审材料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法制审核的;未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法制审核期限的。(0.5分)

(三)案件处理审批书(可与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并)

1.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不具体的;(0.5分)

2.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姓名或者日期的;(0.5分)

3.没有记载违法行为依据的或者记载有误的;(0.5分)

4.没有记载处罚依据或者记载有误的;(0.5分)

5.承办人员处罚建议不明确、不具体,但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的;(0.5分)

6.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承办人员没有提交集体讨论的意思表示的;(0.5分)

7.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承办人员的建议包含处罚内容和提交集体讨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不具体的;(0.5分)

8.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的;(0.5分)

9.没有记载是否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及依据的;(0.5分)

10.没有记载承办人员姓名或者日期的;(0.5分)

11.没有注明案件来源的;(0.5分)

12.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0.5分)

13.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四)集体讨论纪录

1.法制审核未通过却进行集体讨论的;(2分)

2.举行了集体讨论程序,但卷内无集体讨论记录的;(0.5分)

3.集体讨论出席人员不符合要求的;(0.5分)

4.没有记载集体讨论时间的;(0.5分)

5.主持人、记录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发表意见情况记录不全的;(0.5分)

6.没有记载主要领导发表结论性意见的;(0.5分)

7.会议纪要没有附会议记录的;(0.5分)

8.没有记载法制机构负责人介绍审核意见的;(0.5分)

9.主要领导、记录人没有签署姓名、日期的;(0.5分)

10.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0.5分)

11.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

1.决定书没有记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的;(0.5分)

2.决定书没有落款日期或落款日期无法辨认的;(0.5分)

3.决定书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1分)

4.决定书没有文号的;(0.5分)

5.告知听证后未满三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0.5分)

6.没有告知复议期限、复议机关或者告知不准确、有误的;(0.5分)

7.没有告知诉讼期限、诉讼法院或者告知不准确、有误的;(0.5分)

8.违法事实表述不清的;(0.5分)

9.没有记载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名称的;(0.5分)

10.违法行为依据或处罚依据表述不准确的;(0.5分)

11.处罚种类的表述或适用不准确或有误的;(0.5分)

12.没有告知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或者告知错误的;(0.5分)

13.决定书有印章但无落款的(有单位文头的除外);(0.5分)

14.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不完整或表述不清的;(0.5分)

15.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0.5分)

16.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送达执行文书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

1.受送达人没有签字(盖章)的;(1分)

2.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信息记载不全的;(0.5分)

3.受送达人没有签署日期的;(0.5分)

4.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0.5分)

5.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二)送达回证

1.履行了法定送达程序,但无送达回证的;(0.5分)

2.送达文书超过法定时限的;(0.5分)

3.留置送达没有记录送达过程的;(0.5分)

4.邮寄送达采用非规定机构或者方式送达的;(0.5分)

5.邮寄送达没有相关邮寄或者签收单据作为送达回证附件的;(0.5分)

6.公告送达没有公告正式文本或者媒体刊登公告文本的;(0.5分)

7.委托送达没有委托送达函或书的;(0.5分)

8.电子送达的,未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上注明送达文书名称与文号、无显示发送成功日期的凭证、无同意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书的;(0.5分)

9.收件人非受送达人本人的,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其情况的;(0.5分)

10.直接送达的,送达文书名(文书编号)、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收件时间等要素不全的;(0.5分)

11.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0.5分)

12.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三)行政处罚缴款书

1.缴款金额与处罚决定书中的金额不符,且无合法说明的;(1分)

2.没有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1分)

3.没有使用回执联原件入卷的;(0.5分)

4.没有记载行政机关名称、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1分)

5.没有填写被处罚人姓名(名称)的;(0.5分)

6.没有填写缴款期限(付款期)或者填写错误的;(0.5分)

7.没有填制日期的;(0.5分)

8.缴款书记载的决定书文号与实际文号不一致的;(0.5分)

9.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0.5分)

10.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四)分期(延期)缴纳罚款审批文书(选择)

1.没有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审批文书的;(2分)

2.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审批意见、姓名或者审批日期的;(0.5分)

3.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没有当事人书面申请的;(0.5分)

4.没有记载承办人的具体意见或者意见不明确的;(0.5分)

5.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被处罚人的申请理由、事项、日期的;(0.5分)

6.没有记载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或者处罚决定的内容的;(0.5分)

7.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的;(0.5分)

8.没有准确记载承办人员签名或者日期的;(0.5分)

9.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0.5分)

10.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五)终止(中止)执行审批文书(选择)

1.没有终止(中止)执行审批文书的;(2分)

2.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审批意见、姓名或者审批日期的;(1分)

3.没有记载承办人具体意见或者记载不明确的;(0.5分)

4.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的;(0.5分)

5.没有记载申请终止(中止)执行的理由;(0.5分)

6.没有记载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或者处罚决定的内容的;(0.5分)

7.没有记载承办人姓名或者日期的;(0.5分)

8.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0.5分)

9.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六)没收物品处置审批文书

1.处置没收物品没有审批文书的;(2分)

2.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审批意见、姓名或者审批日期的;(1分)

3.没有记载承办人具体意见或者记载不明确的;(0.5分)

4.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没收物品相关信息的;(0.5分)

5.没有记载处置物品的理由或者依据的(0.5分);

6.没有记载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0.5分)

7.没有记载承办人姓名或者日期的;(0.5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七)违法物品监销文书

1.销毁违法物品没有违法物品监销单的;(2分)

2.没有记载监销物品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或者实施单位名称的;(0.5分)

3.没有记载销毁物品的信息或者记载不全的;(0.5分)

4.监销人员没有签署姓名、日期或对销毁结果的核验结论的;(0.5分)

5.没有记载监销人员姓名或者职务的;(0.5分)

6.卷内没有监销物品销毁前后拍摄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的;(0.5分)

7.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0.5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八)暂扣、吊销执照(许可证)相关文书

1.公告注销执照(许可证)未将公告正式文本附卷的;(1分)

2.吊销执照(许可证)未将执照(许可证)原件附卷的;(1分)

3.需提请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没有将发函及回函附卷的;(0.5分)

4.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九)责令改正通知书

1.没有注明责令改正的方式或者内容的;(0.5分)

2.没有援引法律依据或援引不准确的;(0.5分)

3.应当限期改正的没有注明改正期限的;(0.5分)

4.限期责令改正应当复核而没有复核记录的;(0.5分)

5.没有行政机关名称、印章或者落款日期的;(0.5分)

6.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0.5分)

7.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结案文书

(一)结案报告

1.没有结案报告的(结案报告与结案审批文书合并的除外);(2分)

2.没有或者没有完整记载案件办理过程的;(0.5分)

3.没有记载行政处罚决定文号、内容或者执行情况的;(0.5分)

4.没有记载承办人意见或记载不明确的;(0.5分)

5.没有案件可以终结的意思表示的;(0.5分)

6.没有记载承办人姓名或者日期的;(0.5分)

7.没有记载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的;(0.5分)

8.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0.5分)

9.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二)结案审批文书

1.没有结案审批文书的(结案报告与结案审批表合并的除外);(2分)

2.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完毕就结案的;(1分)

3.没有记载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或者记载不明确的;(1分)

4.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姓名或者日期的;(0.5分)

5.没有记载案件承办人具体意见或者记载不明确的;(0.5分)

6.没有记载案件承办人的姓名或者日期的;(0.5分)

7.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0.5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案件移送文书

(一)案件移送审批文书

1.移送案件没有案件审批文书的;(2分)

2.没有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涉案证据材料、涉案物品或记载不全的;(1分)

3.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案件移送理由的;(0.5分)

4.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接收机关名称的;(0.5分)

5.没有记载承办人意见或记载不明确的;(0.5分)

6.没有记载承办人姓名或者日期的;(0.5分)

7.没有记载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或者记载不明确的;(1分)

8.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姓名或者日期的;(0.5分)

9.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0.5分)

10.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二)案件移送书

1.实施案件移送,但卷内没有案件移送书的;(2分)

2.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移送机关、接收机关名称的、移送机关、接收机关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1分)

3.没有记载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案件移送理由或记载不全的;(0.5分)

4.没有记载移送机关意见的或者记载不明确的;(0.5分)

5.移送人员、接收人员没有签署姓名或者日期的;(0.5分)

6.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0.5分)

7.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三)移送证据材料(物品)清单

1.没有移送证据材料(物品清单)的;(1分)

2.移送机关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1分)

3.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证据材料(物品)的相关信息的;(0.5分)

4.接收人员没有签署已核对确认无误的意思表示的;(0.5分)

5.移送人员、接收人员没有签署姓名或者日期的;(0.5分)

6.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0.5分)

7.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立卷归档的规范性问题

(每处扣0.5-1 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一)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号进行组卷的;

(二)案卷未使用档案部门统一规范的封皮;

(三)应当另卷保存的文书,没有分正卷、副卷分装的;

(四)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放入证据袋随卷归档的;

(五)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在备考表注明内容、数量、时间、责任人和存放地点的;

(六)没有按顺序装订文书的;

(七)破损文书没有修补、复制;

(八)小文书没有衬纸粘贴、大文书没有折叠整齐的;

(九)卷内文书没有按格式逐页编写页码的;

(十)案卷封皮、卷内文件目录或者备考表填写缺项或者不规范,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

(十一)卷内有金属物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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